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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大前教授葉毓蘭。圖/翻攝自葉毓蘭臉書 分享 facebook 桃園市警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警員劉政國(28歲),今年1月追捕贓車時,因嫌犯企圖逃逸,他從後方開槍嚇阻,卻擊中副駕駛座的徐姓少年頭部致死,桃園地檢署認定劉開槍時機無急迫、必要性,逾越比例原則,今天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。警大前教授葉毓蘭在臉書表示,警政署4日函頒「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」,規範重點在於呼籲「各機關對於警察人員使用槍械適法性之判斷基準,應以用槍當時警察人員之合理認知為主,事後調查或用槍結果為輔。」她表示,雖在該案發後才頒訂,但仍然是根據原本的警械使用條例的規定,但仍希望能夠更清楚規範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使用槍械的時機。她提出3點:第一,該案涉及的不只是贓物罪問題,不是用牛刀割機。一開始劉政國及同事客觀上知道少年駕駛贓車,引起追逐動機,那是輕罪,但少年以破百時速飛車逃竄,因此合理懷疑有其他更重大的犯罪行為害怕警方查緝,更加引起懷疑,才有追逐作為,與後續的開槍。第二,開不開槍是現埸執勤員警感受,例如時間、地點、對方敵意行為。第三,我們不能以坐在辦公室的心理,吹冷氣,去評斷員警執勤時所面臨困境,用槍是一瞬間的判斷,任何裁量都該從寬認定。她表示,再度重申,各機關對於警察人員使用槍械適法性之判斷基準,應以用槍當時警察人員之合理認知為主,事後調查或用槍結果為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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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braden03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